《云南省科技厅科技计划科研失信行为记录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政策解读
作者:科技处 时间:2020-04-07 点击数:
2020年3月16日,省科技厅印发了《云南省科技厅科技计划科研失信行为记录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云科规〔2020〕2号)(以下简称实施实则),自2020年4月18日起施行。为便于云南省科技厅科技计划相关单位、机构、组织和人员更好地理解实施实则相关内容,推动相关规定措施的落实,现就实施细则出台的背景、制定依据和主要内容等说明如下。
一、出台背景
2018年5月21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2019年3月28日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为推动我省科研诚信体系建设,加快科研诚信相关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省科技厅按照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科研诚信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总体部署和要求,结合云南实际,研究制定了本实施细则。
二、制定依据
制定本实施细则的依据包括:《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严重失信行为记录暂行规定》、《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试行)》、《关于对科研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云南省科技厅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和《云南省科技厅科技计划项目严重失信行为记录暂行规定》等政策文件。
三、总体框架及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共五章,二十六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明确了各类自然人、单位或机构科研失信责任主体。自然人科研失信责任主体包括省科技计划项目承担人员、评估人员、咨询评审专家,科研服务人员和科学技术奖候选、获奖、提名等自然人,单位或机构科研失信责任主体包括项目推荐部门、项目承担单位、项目管理专业机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科学技术奖提名单位等。第三条针对责任主体科研失信行为的轻重程度,将失信行为分为科研严重失信行为和科研一般失信行为两类。科研严重失信行为责任主体应予列入科研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以下简称黑名单),科研一般失信行为责任主体应予列入科研一般失信行为记录观察名单(以下简称观察名单)。第四条、第五条分别明确了省科技计划科研失信行为记录管理、配合部门及其工作职责。省科技厅为省科技计划科研失信行为记录管理责任部门,项目推荐部门及项目管理专业机构等为省科技计划科研失信行为记录管理配合部门。省科技厅承担黑名单和观察名单的列入和移出、向社会公布或向相关责任主体通报科研失信行为记录信息,以及对相关责任主体实施信用约束和惩戒等工作。科研失信行为记录管理配合部门按照科研诚信建设和省科技计划管理职责,提供相关责任主体科研失信行为线索、核实失信行为信息、协助失信行为线索查证、提出观察名单列入建议、协助黑名单责任主体惩戒期满科研诚信审查、审核观察名单移出申请,以及配合省科技厅对黑名单或观察名单责任主体实施惩戒和督促整改等。
(二)实施细则第二章“黑名单、观察名单列入”第七条、第八条对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作了具体界定。第九条对与省科技计划相关科研失信责任主体黑名单列入规定了违法违纪违规处理结果为前置条件。第十条对失信联合惩戒责任主体黑名单列入作出了规定。第十一条对科研一般失信行为的情形作了具体界定,并对将其列入观察名单规定了工作程序。
(三)实施细则第三章“科研失信责任主体惩戒”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对黑名单、观察名单责任主体的惩戒作出了具体规定。第十五条对科研失信行为举报、科研诚信案件调查结果使用进行了规定。
(四)实施细则第四章“黑名单、观察名单移出”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二条对黑名单、观察名移出的前置条件和程序作出了具体规定。
(五)实施细则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分别对拟列入黑名单或观察名单相关责任主体提出的异议处理,以及科研失信行为记录管理责任及配合部门工作人员工作作风和遵章守纪的要求作出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