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单位:
《云南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基地管理办法》已印发施行,现转发各单位,请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科学技术处
2024年1月1日
云南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云南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基地(以下简称“社科研究基地”)管理,推动哲学社会科学事业繁荣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加快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的意见》和《云南省“十四五”时期哲学社会科学发展规划》等,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科研究基地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文化思想,认真落实全国、全省宣传思想文化工作会议部署,以研究解决哲学社会科学发展和学科建设的基础性、关键性、前沿性问题为重点,充分发挥研究基地在学科建设、基础研究、项目攻关、人才培养、咨询服务等方面作用,着力构建具有中国特色、云南特点的哲学社会科学学科体系,服务文化强省建设,服务云南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第三条 社科研究基地建设目标
(一)以支持云南哲学社会科学学科建设为主要目标,突出学术基础理论研究,重点打造一批优势学科,扶持发展一批弱势学科、基础学科和冷门“绝学”,支持培育一批交叉学科、新兴学科。
(二)聚焦相对稳定的研究领域,形成持续跟踪研究的长效机制,积极承担各级各类社科研究项目,在基础理论研究、重大应用研究等方面有创新、有突破,推出高质量的基础性、原创性科研成果。
(三)围绕国家和云南省哲学社会科学发展规划,以及人才发展战略目标,培养高水平理论创新人才、高素质学术带头人和中青年学术骨干,推动人才交流合作,培育和建设优秀学术群体。
第四条 社科研究基地建设基本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确保正确方向。加强党对社科研究基地的全面领导,坚持和巩固马克思主义在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的指导地位,切实增强对国家和社会的责任感使命感。
(二)坚持服务大局,强化社会责任。紧紧围绕国家和云南改革发展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突出全局性、战略性、前瞻性研究,更好地服务国家、服务社会、服务群众。
(三)坚持学术为本,服务学科建设。明确学术定位,凝炼主攻方向,积极培育学科带头人和有专业特长的中青年后备力量,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
(四)坚持改革创新,提升发展能力。突出自身特色和优势,创新组织形式和管理方式,建立务实高效的工作机制,不断激发社科研究基地内生动力和发展活力。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五条 中共云南省委宣传部(以下简称“省委宣传部”)是社科研究基地管理的领导机关,负责制定全省社科研究基地建设发展规划,以及组织考核评估与分类定级等。
第六条 云南省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社科工作办”)是社科研究基地管理的业务指导部门,负责社科研究基地的业务指导与组织协调,以及申报单位材料复核、现场测评等。
第七条 所在单位是社科研究基地管理的责任单位,负责社科研究基地的申报推荐、资源整合和日常管理,统筹协调解决人事、资金、办公场所等保障,配合做好考核评估等工作。
第八条 建立健全考核问责制度,加大对违规违纪行为的惩处力度。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管理规定的,或者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工作成效较差、社会负面反映强烈的,视情况采取书面警告、通报批评、撤销资格等处罚措施。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九条 社科研究基地申报范围:云南省各级党校(行政学院)、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党政部门研究机构、学术社团等。
第十条 申报社科研究基地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有健全的制度机制和组织章程。
(二)依法设立、相对稳定、运行规范的实体非营利性研究机构,拥有独立的办公场所和必备的基础设施。
(三)有明确的研究方向和研究重点,有长期关注、优势突出、特色鲜明的研究领域。
(四)有德才兼备、结构合理、富于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的学术研究团队,以及具备现代社会组织和科研管理经验的管理人员。
(五)有明确的中长期发展规划,有稳定可持续的资金保障,有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
(六)有学术交流平台和成果转化渠道,以及可供研究使用的信息资源。
第十一条 社科研究基地人员设置及要求
(一)负责人1名,须政治坚定、品德优良、业务精湛,拥有较高的学术知名度和影响力,具备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学术研究能力。
(二)首席专家1名,应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品德高尚、治学严谨、学风优良,在相关研究领域有深厚学术积淀,在全国有较强的学术影响力和知名度,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 近5年作为负责人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项目1项(含)以上或省部级项目3项(含)以上。
2. 近5年以第一作者署名在核心期刊发表学术论文不少于3篇。
3. 近5年以第一作者署名获得省部级(含)以上领导肯定性批示不少于3项。
4. 近5年以第一作者署名在国家一级出版社出版学术专著1部(含)以上。
(三)负责人、首席专家应是责任单位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在职在编人员。入选国家级人才计划(工程)、兴滇英才支持计划人员,或国家社科基金重大招标项目、重点项目负责人优先。
(四)成员不少于6人,应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博士学位,研究方向与社科研究基地发展方向相同或相近。
(五)联络员1名,由责任单位科研管理部门人员担任,负责日常工作的协调沟通、材料报送等。
第四章 遴选程序
第十二条 社科研究基地申报遴选坚持“公平公正、优中选优、分批实施、分类推进”的原则。
第十三条 申报遴选程序
(一)申报:符合申报条件的研究机构,填报《云南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基地申请书》,由所在单位进行审核,并出具推荐意见。
(二)考评:省社科工作办按程序,组织专家对符合申报条件者进行考评,按照“优中选优”的原则,提出建议入选名单。
(三)审批:省社科工作办根据考评和公示等情况,提出拟入选名单,报省委宣传部审批。
第十四条 考评专家产生方式和资格条件
考评专家由省社科工作办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一般每组5—7人,应包含社科研究机构科研人员和实际工作部门人员,并符合以下资格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学风端正,责任心强,为人正派,处事公道。
(二)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担任相当层次职务(职级)。
(三)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敏锐的科学洞察力和较强的学术评价能力。
(四)从事专业与被考评研究机构研究方向相同或相近。
(五)与被考评研究机构不存在专兼职关系及其他应回避情形。
第五章 学术交流
第十五条 加强与国内外社科研究机构的交流合作,发挥各自优势,开展重大项目协同攻关,提高研究成果质量。
第十六条 鼓励有条件的社科研究基地依托国家、省部级科研平台,建立南亚东南亚区域国别研究合作机制,提升云南社科学术研究的对外传播力和国际影响力。
第十七条 社科研究基地要建立科研诚信和学风监督机制,弘扬科学精神,恪守学术诚信,遵守职业道德,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 举办或承接各级各类论坛、讲坛、讲座、年会、报告会、研讨会等学术交流活动,或组织开展国际合作项目研究等,应按有关规定审批报备。
第十九条 严禁举办或参与举办营利性的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等活动,或为营利性活动提供便利条件等。
第六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条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主办、谁负责”和属地管理要求,严格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和安全保密工作要求。
第二十一条 涉密人员和涉密载体的管理,严格按《云南省党政机关和涉密单位定密工作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研究基地开设运营网站、微博、公众号等,应严格履行审批报备等手续。
第二十三条 社科研究基地要不定期组织开展保密法治宣传教育、保密知识技能培训、保密检查等,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应及时组织整改。
第二十四条 涉及党和国家不宜公开的数据资料或研究成果等,不得对外公开发布。对于党委、政府委托研究课题的研究成果或向有关部门报送的内部材料等,未经授权不得对外公开或发表。
第二十五条 社科研究基地研究成果(包括论文、专著和研究报告等)在发表或出版前,责任单位要对内容进行严格审查。
第七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六条 社科研究基地经费由省财政专项拨款、责任单位配套经费和社科研究基地自筹经费组成。社科研究基地不得接受境外及其关联方资助。
第二十七条 社科研究基地经费由责任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单独建账,专款专用,依法接受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监管。
第二十八条 云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设置社科研究基地专项,用于扶持社科研究基地建设发展。项目资助经费管理,按《云南省哲学社会科学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责任单位应持续加大对社科研究基地建设经费投入,并将配套经费列入单位年度预算予以保障。
第三十条 配套经费和自筹经费根据责任单位经费管理相关规定,可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学术活动开展、仪器设备购置、办公耗材采购、信息网络建设、聘用人员开支等。
第八章 考核评估
第三十一条 建立健全以质量为先、学术贡献、社会效益、传播影响为导向的考核评价体系,突出考核评估结果的运用。
第三十二条 建立健全成果报送制度,社科研究基地每年向省社科工作办提交不少于2篇高质量研究报告或决策咨询报告。
第三十三条 社科研究基地每年要对基地建设和项目研究的进展情况进行梳理总结,经责任单位审核后于12月底前报省社科工作办。
第三十四条 责任单位每年对社科研究基地进行绩效考核,主要包括国家级和省级项目管理、学术成果、人员管理、对外合作与学术交流、经费使用等方面。省社科工作办适时对考核情况进行抽查。
第三十五条 研究成果获得中央、省部级领导批示,或被国家、省级有关部门采纳等情况,作为考核评估的重要指标。
第三十六条 省委宣传部每三年组织对命名的社科研究基地进行一次综合考评,建立健全优胜劣汰、有进有出的竞争机制。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自评:社科研究基地据实填报《云南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基地考核评估表》,由责任单位组织自检自评。
(二)考评:省社科工作办组织专家进行综合考评,提出受考评单位的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建议等级,并向社会公示。
(三)认定:省社科工作办根据考评结果和公示情况,提出受考评单位的考评等级建议,报省委宣传部审批。
第三十七条 考评结果运用:考评为合格以上等级的,可直接进入新一轮的建设周期;考评为优秀的,在政策、经费等方面给予重点倾斜;考评为不合格的,给予警示、限期整改;连续两个周期考评不合格的,取消社科研究基地命名。
第三十八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考评为不合格:
(一)研究成果在意识形态、安全保密等方面出现严重问题的。
(二)连续3年没有取得实质性研究成果的。
(三)存在弄虚作假、谎报数据等情况的。
(四)项目成果存在抄袭剽窃或违反学术诚信规范的。
(五)以社科研究基地名义对外开展活动,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六)整改期满仍未按要求进行整改,或经整改后仍未达到建设要求的。
(七)其他被考评为不合格的情况。
第九章 变更退出
第三十九条 社科研究基地变更名称、研究方向、负责人、首席专家,以及聘用外籍专家等重大事项,须提交书面申请,经责任单位同意后,报省社科工作办审批。
第四十条 社科研究基地变更登记地址、办公地址及团队成员等,须提交书面申请,报责任单位审批,送省社科工作办备案。
第四十一条 社科研究基地实行动态管理,建立退出机制。
(一)在运行期的社科研究基地,运行管理不力的,可自主提出退出申请。
(二)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况给予书面警告、通报批评、终止资助等。情节严重的,省委宣传部撤销社科研究基地命名,并追回结余或全部资助经费。
1. 研究成果在政治方向、学术导向和价值取向等方面,出现重大政治偏差的。
2. 存在抄袭剽窃他人科研成果、伪造篡改研究数据等,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
3. 存在违规使用、侵占、挪用社科研究基地经费的。
4. 团队成员发生重大变化,50%以上团队成员无法正常参与团队工作的。
5. 连续三年未产出研究成果、开展活动或未提交工作报告的。
6. 综合考评不合格,经三年限期整改,仍未达到建设标准的。
第四十二条 社科研究基地申请退出,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向责任单位提交退出申请。
(二)责任单位成立清算小组,完成清算工作,出具清算报告。
(三)责任单位在退出申请上签署意见,报省社科工作办复核。省社科工作办提出工作建议,报省委宣传部批准。
第四十三条 退出的社科研究基地自退出之日起,负责人及其成员不得再以社科研究基地名义申请省社科规划研究基地项目资助、发表研究成果、开展学术宣传交流等活动。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责任单位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社科研究基地相应的管理措施。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社科工作办承担具体解释工作。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的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