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云南省哲学社会科学创新团队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

作者:科技处 时间:2023-08-30 点击数:

学校各单位:

    云南省社科联近期发布了《云南省哲学社会科学创新团队建设实施办法》,请各单位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科学技术处 

2023年8月30日


云南省哲学社会科学创新团队建设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哲学社会科学工作的重要论述,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关于加快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的决策部署,大力推进我省哲学社会科学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的创新,培育和支持一批我省优秀的哲学社会科学创新群体,形成优秀人才的团队效应,提升我省哲学社会科学队伍的创新能力和竞争实力,推动高水平科研机构和重点优势特色学科建设,由云南省社科联组织实施云南省哲学社会科学创新团队(以下简称“创新团队”)建设工作,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创新团队建设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牢牢把握“两个巩固”的根本任务,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研究导向,紧紧围绕国家和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前沿热点问题,进行具有探索性、战略性和前瞻性的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推出一批有重大影响的标志性成果。


第二章  目标与条件

第三条  建设目标

(一)创新团队要在基础理论研究或重大应用对策研究上有创新,加强人才锻炼和培养,推动人才的交流与协作,通过团队协作和集体攻关实现知识创新、理论创新、方法创新,推进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建设。

(二)创新团队要结合中国特色新型智库建设要求,具备承担国家级科研项目及云南省重大、重点科研项目的能力,并推出一批具有原创性的科研成果,特别注重围绕省委、省政府中心工作,提出有分量的对策性研究成果,充分发挥好思想库、智囊团作用。

(三)创新团队建设要围绕国家和云南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和发展规划,以及人才发展的战略目标,立足云南哲学社会科学优势特色学科,推动学科交叉融合,培育特色性、创新性、前瞻性研究领域,组织、培育和建设优秀学术群体,集聚核心创新资源,构筑人才发展新高地。

第四条  申请条件

(一)创新团队的主攻研究方向,须符合国家与云南省哲学社会科学发展规划要求,立足中国式现代化建设伟大实践,紧密结合云南实际,重点向各学科基础性、关键性、前沿性问题及云南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理论问题和现实问题发力。

(二)创新团队的学术带头人必须具备较高的学术造诣,品德高尚,治学严谨,在主攻研究方向上有良好的研究基础和工作条件,并已经取得较好业绩,有一定学术知名度,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管理能力,在团队中有较强的凝聚作用。国家哲学社会科学领军人才、文化名家暨“四个一批”人才、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长江学者、“兴滇人才奖”获得者、云岭学者、文化名家、云南省有突出贡献优秀专业技术人才、享受云南省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等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入选权。

(三)创新团队的学术带头人应是申请单位在职在编工作人员,原则上一般应是年龄不超过55岁的正高职人员(省级以上人才称号获得者可放宽到60周岁)。

(四)创新团队主要研究成员由5—8人构成,成员的专业结构和年龄结构较为合理,具备勇于探索、敢于创新和团结协作的精神。

(五)创新团队应是在长期合作基础上自然形成的研究集体,具有相对集中的研究方向和良好的科研合作基础。对简单拼凑的“团队”不予支持。

(六)新申请创新团队带头人和成员,不能同时在已立项创新团队(退出团队除外)中担任成员。

第三章  遴选程序

第五条  创新团队的资助范围限于云南省内各社科研究机构、科研院所、普通高等院校、党校(行政学院)、省级社科学术社团和各州市社科联申报的团队。

第六条  创新团队建设计划由省社科联下达名额。省社科联每年下发通知,公布当年度创新团队申报遴选事项。

第七条  申请建设的创新团队,须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及省社科联年度申报通知要求,认真填写《云南省哲学社会科学创新团队申请书》,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由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统一审核。

第八条 申请单位要对申请团队的学术水平、科研能力等进行初审,签署审核意见,要对申请团队配套经费、场地、研究人员等方面签署具体意见。

第九条  省社科联组织评审组,对符合申报条件者进行评审,按照通讯评审、答辩评审、公示和省社科联审定公布等程序进行。评审坚持公开公正、择优推荐、宁缺勿滥的原则,实行回避制度。

第十条  获准立项的创新团队与省社科联签订《云南省哲学社会科学创新团队目标责任书》。

第十一条  获准立项的创新团队以“云南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方向或领域+创新团队(单位)”命名。

第十二条  未获准立项的优秀申报团队可设为培育团队,培育期一般为1年。培育期满后,由省社科联组织考核,通过的培育团队可转为正式立项团队。

第四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三条  获准立项的创新团队由省社科联一次性拨付资助经费10万元,创新团队所在单位按不少于1:1比例配套经费。

第十四条  创新团队资助经费主要用于团队成员围绕主攻研究方向开展研究、成果推广应用、开展学术交流活动,以及成员绩效运行费和团队成员的科研配套经费,由创新团队带头人合理支配,经费使用参照《云南省哲学社会科学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要求,以及省财政厅和所在单位相关财务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获准立项的创新团队自立项之日起进入建设期,建设周期一般为3年,期满后接受考核验收。

第十六条  在建设期的创新团队带头人因特殊原因不能继续履行职责的,所在单位应及时向将人员变更申请报省社科联审核批准。

第十七条  省社科联依据创新团队申请书、目标责任书对建设期满的创新团队建设成效和经费作用情况进行考核验收。创新团队在建设期内至少完成以下基本目标,考核验收评价方可达到合格。

(一)科研成果要求。至少达到下列条件中的两项1.团队人员作为第一作者在CSSCI期刊和《学术探索》发表论文不少于3篇;2.团队人员作为第一作者在国内一般学术期刊发表论文不少于7篇;3.向省社科联提交决策咨询报告不少于3篇,其中至少有1篇通过专报上报后获得省级领导肯定性批示;4.团队人员作为第一作者在国家一级出版社出版学术专著1本(含)以上。

(二)科研项目要求。团队人员作为负责人获准立项国家社科基金项目1项(含)以上或省部级项目3项(含)以上。

(三)队伍建设要求。较好地建立一支结构合理、有较强研究能力,学术研究特色明显,达到或接近省内外该研究领域前沿水平,在省内外有一定学术影响的研究队伍。至少达到下列条件之一:1.团队人员至少有一人获得省部级(含)以上人才称号;2.团队人员获得省部级(含)以上奖励1项(含)以上;3.团队人员至少有两人获得地厅级以上人才奖励。

(四)学术交流要求。至少达到下列条件之一:1.以创新团队名义承办一次云南省社会科学学术年会专场活动;2.团队人员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不少于7人次。

第十八条  在建设期的创新团队成员发表、出版与本资助有关的论文、著作、学术报告、研究报告,以及鉴定、上报成果等,均须标注“云南省哲学社会科学创新团队建设项目资助”字样,否则在考核验收中不予认定。

第十九条  通过考核验收的创新团队进入运行期。在运行期的创新团队可继续申请新一轮的创新团队资助。考核验收结果为优秀者,在新一轮创新团队申报评审中有优先权。

第二十条  考核验收不合格的创新团队,限期一年整改。整改期满后仍不合格的,撤销其创新团队资格,并追回结余或已拨资助经费。

第二十一条  在建设期、运行期的创新团队每年要对创新团队工作进行总结,特别要将以创新团队名义推出的科研成果、举办的学术活动等情况进行总结并撰写工作进展报告,经所在单位审核后于每年12月底前报送至省社科联。

第二十二条  创新团队实行动态管理,建立退出机制。

(一)实行应退尽退,在运行期的创新团队,运行管理不力的,可自主提出退出申请。

(二)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省社科联有权终止资助或强制退出,情节严重者撤销其创新团队资格,并追回结余或已拨资助经费:

1.创新团队推出的研究成果在政治方向、学术导向和价值取向上出现偏差的;

2.存在抄袭剽窃他人科研成果、伪造篡改研究结论等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

3.存在违规使用、侵占、挪用创新团队资助经费的;

4.创新团队带头人因退休等特殊原因不能继续履行职责的;

5.创新团队成员发生重大变化,有50%以上团队成员无法正常参与团队工作的;

6.在运行期连续两年未以创新团队名义推出成果、开展活动或连续两年未提交工作进展报告的。

第二十三条  退出的创新团队由省社科联收回其创新团队称号。自退出之日起,其带头人及其成员不得再以创新团队名义申请项目资助、推出研究成果、开展学术宣传交流等活动。

第五章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云南省社科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3年8月15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云南省哲学社会科学创新团队建设实施办法(修订)》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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